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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广州公司女职工生育险,代缴广州社保代理,广州企业社保中介   女职工未婚先孕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核心内容:《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是广州某电子公司的女职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12月,王某未婚怀孕,公司让她回家休息。2019年1月12日,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至哺乳期满为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期间双倍工资赔偿。     该公司辩称,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其怀孕后未告知单位,责任应她自己来承担。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未婚先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工不得未婚先孕,这一问题仅属道德约束的范畴。《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应理解为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最终裁定该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为止;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期间双倍工资赔偿,以及为职工补缴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广州骏伯人力集团有专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许可证》,专业规范的人力资源公司。2003年成立、17年代理经验,60多家分公司、操作300多个城市。 业务:社保代缴/补缴/挂交,个体社保服务,公积金办理、发工资、签劳动合同等 办理热线: 手机/微18319444741   骏伯黄先生 办公Q:26285459114 基本服务:工伤事故待遇处理、女性生育险报销+津贴申领、医疗报销、失业保险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社保证明服务、社保转移、社保登记、公积金缴费、公积金封存、公积金提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