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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你对了吗
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某日起,付某开始不去上班,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者,将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3日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周后该公司将付某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在公司内部贴出告示,“付某因自动离职,从即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但数日后,付某又突然回公司上班。 ——问题来了:该公司与付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在本案中,付某不辞而别后,公司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没有向付某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只是在内部发布一则通知了之。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故而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是处于不提供劳动不发放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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