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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案例资讯:帮同事赶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谭某是某机械加工公司A车间的一名车工,一日下白班后接到B车间同为车工的工友张某的电话。张某为了不影响公司订单的完成,请求谭某去B车间帮忙。谭某欣然前往。在帮助张某加工产品零部件的过程中,谭某不慎被铁片划伤右手臂。事后,谭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从表面上看,谭某受伤时,他的白班工作已经结束,不属于工作时间;已离开工作岗位所在的A车间,到了B车间,不属于日常的工作地点;帮助张某加工产品零部件非其本职工作,因而其受伤不属于本职工作原因所引起。
但是,从事件本质上分析,张某正在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的正常工作;为了与张某一起赶公司的订单,维护公司利益,因此完全可以界定为:谭某在A车间下班后又因公司的应急任务而重新投入到工作中,B车间则成了谭某下班后的新的、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帮忙的时间段自然属于新工作岗位所衍生出的工作时间,帮工则成了谭某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从事的临时工作。至于车间领导安排与否,都改变不了谭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本质属性。因此,谭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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