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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19年3月,某木器加工厂员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同年7月,李某本人提出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当地法规,五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当于36个月的本人工资。在计算李某月工资时,李某主张因其长期在外地出差,出差期间公司曾按每天20元支付差旅伙食补贴,这项补贴应纳入月工资中。
厂方表示李某的要求不符合关于工资的规定,拒绝了。
解 答
厂方的拒绝行为是合理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规,工资总额不列入的项目范围有14项,如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等。
本案中,李某外派出差工作期间的差旅伙食补贴属于出差伙食补助费或误餐补助范围,不属于工资范围,自然就不应计入本人工资组成,也不能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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