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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开心网诉假开心网 二审败诉维持原判

时间:2011-04-12 来源:YNET.com 点击量:5455

  去年10月,“真假开心网”一案由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假开心网”被取消社交性网络服务资格,并赔偿“真开心网”40万元。认为赔偿过低, “开心网名称权”一案今天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作为开心网经营者的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坚持要求,侵权方应该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昨天,法院二审裁决维持原判。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创办了“开心网”(kaixin001.com)。同年10月,开心人公司发现千橡互联公司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kaixin.com),两网站的名称、功能、内容、服务对象几乎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开心人公司认为,“假开心网”导致本公司用户流失,要求千橡公司停止使用“开心网”及近似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开心网”(kaixin001.com)系知名网站,两家公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两家被告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原告“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同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同时,法院也认为,两个“开心网”的注册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不相同、不近似,因而千橡公司“开心网”的注册商标权、kaixin.com域名仍可继续使用。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对方假冒“开心网”,客观上使“开心网”损失了三千多万的用户,而法院只判决两家公司赔偿40万元,酌定的赔偿数额太低,根本无法弥补该公司的损失。

  法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驳回开心人公司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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