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施行食品药品安全 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
时间:2015-12-15 来源:食品信息网 点击量:7886
从12月1日起,已经实施的《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为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辽市制定了《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
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首负责任制的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对赔偿额不足千元的实行千元保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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