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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149号)

时间:2015-12-31 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6807

    应韩国政府申请,根据我国专家对韩国 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韩国大米输华。韩国输华大米应符合《 进口韩国大米 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公告14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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