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149号)
时间:2015-12-31 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6807
应韩国政府申请,根据我国专家对韩国
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韩国大米输华。韩国输华大米应符合《
进口韩国大米
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韩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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